家長教師會

宗旨

本會於1994年成立,目的為加強家長與學校之聯繫,作為彼此溝通的橋樑,促進家校攜手合作,共同締造理想的學習環境。本會致力協助學校推動不同的活動,鼓勵家長關心子女的學習能力,使他們更快適應校園的生活,能有效地學習,愉快地成長。

第十六屆常務委員會成員

黃佩珊女士
黃佩珊女士
主席
張卓賢副校長
張卓賢副校長
副主席
鄭建勤老師
鄭建勤老師
秘書
莫蕙彤女士
莫蕙彤女士
助理秘書
梁翠珊女士
梁翠珊女士
財政
鄭健豪主任
鄭健豪主任
助理財政
曾珮芝主任
曾珮芝主任
常務委員
李海晴老師
李海晴老師
常務委員
黃瑋彤老師
黃瑋彤老師
常務委員
程詠詩女士
程詠詩女士
常務委員
曾靜雯女士
曾靜雯女士
常務委員
楊志雯女士
楊志雯女士
常務委員
王穎妮主任
王穎妮主任
候補委員
陳雪貞女士
陳雪貞女士
候補委員
高妙語女士
高妙語女士
候補委員
葉芳女士
葉芳女士
候補委員
余浩良先生
余浩良先生
候補委員

會章

  • 本會定名為< 仁濟醫院羅陳楚思小學家長教師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以屯門仁濟醫院羅陳楚思小學為會址, 並借用該校為本會辦事處。
  • 本會宗旨:
    • 推動各學生家長與學校之聯繫;
    • 協同或投入學校而達教育之目的;
    • 發動, 聯絡及培養各家長關心子弟之學習能力及意識, 使能適應學 校之生活。

  • 本會成員包括會長, 顧問, 名譽會員, 教師會員及家長會員。
  • 本會會員包括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
  • 仁濟醫院羅陳楚思小學之校監為本會之當然會長。
  • 曾為仁濟醫院羅陳楚思小學之校監或校董則為本會之當然顧問。
  •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經本會之常務會或會員大會通過邀請擔任為本 會之名譽會員。
  • 凡仁濟醫院羅陳楚思小學之教職員則為本會教師會員。
  • 凡仁濟醫院羅陳楚思小學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 (一家庭只接受一會員) 必為本會家長會員。

  • 本會之會長, 顧問及名譽會員有權對本會之會務及政策提供意見。
  • 本會會員有選舉, 被選, 罷免, 創制, 複決及複選權並有參加本會各項 活動之權利。
  • 本會會費每年三十元。(會費得由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一經繳交,概不發還) 十三. 本會之活動如需額外費用時得酌量向參加該項活動者徵收。
    • 凡本會成員均有遵守會章之義務;
    • 凡本會成員均有協助推進會務之義務;
    • 本會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均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 本會會員有在本會辦公室當值之義務;
    • 本會之會長, 顧問及名譽會員有贊助或資助本會之會務及活動之義 務。

  • 會員大會
    • 由全體會員組成, 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 每兩年召開一次, 在十月舉行;
    • 會員大會由常務會主席召開;
    • 常務會主席為大會之當然主席, 常務會秘書為大會之當然秘書;
    • 會員大會成立之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數百分之五或以上;
    • 會員大會不足法定人數時應於十四日內再召開, 第二次召開不論出 席人數多少均作法定人數論;
    • 主席須在會期前七天發出開會通告並附議程 (生效日期以郵戳為憑 );
    • 入會批淮, 會務報告, 會務政策, 工作計劃, 預算及撥款等事項均 須向會員大會提交及請求批准 (除入會申請及撥款外, 餘均須預先書面寄發, 否則概作臨時動議論)。
  • 特別會員大會
    • 由會員組成, 為處理特殊事件之最高權力機構;
    • 特別會員大會在下列之一情形下方得召開;
      1. 佔總數五分之一或以上之會員聯名書面提請常務會主席召開;
      2. 佔總數三分之一或以上之常務會員聯名書面提請常務會主席召開;
      3. 由常務會副主席及秘書聯名書面提請常務會主席召開;
      4. 由會長, 顧問, 名譽會員書面提請常務會主席召開;
    • 常務會主席於接到請求書後必須於十四日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否 則作自動辭職論, 依次由常務會副主席或秘書代行其職務;
    • 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數百分之五或以上;
    • 不足法定人數時則應於十四日內再召開, 第二次召開不論出席人數 多少均作法定人數論;
    • 主席須在會期前七天發出開會通告並附議程 (生效日期以郵戳為憑 );
    • 除附屬動議外非議程所列事件不予討論;
    • 臨時動議須在會期前兩天向主席提交;
    • 常務會主席為特別會員大會之當然主席, 常務會秘書為特別會員大 會之當然秘書;
    • 權力與會員大會相同。
  • 常務會員會
    • 為會員大會休會時之最高決策及執行機構;
    • 每三個月內召開常務會議, 由秘書召集;
    • 必要時主席可召開特別常務會議;
    • 常務會負責討論, 議決及執行議決;
    • 以過半數之常務會員出席為法定人數;
    • 各議案均須多數票通過方成立;
    • 推翻議案均須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成立;
    • 常務會員會得設立任何小組以推行會務, 並對各小組有委任權及制 定其組成規則之權力;
    • 上述第十七條第 8 項之組成規則經常務會員會通過後即成為本會會 章之附屬規則直至再行通過撤銷為止;
    • 常務委員之組織及職員職權詳見第十八條;
    • 主席須在會期前七天發出開會通告;
    • 常務會之議決, 委任等可採用下列方法之一發表或通告:
      1. 由秘書簽署通告或委任通知書寄發各會員或有關會員及在本會辦公室之佈告板上公佈;
      2. 以寄發常務會議紀錄副本代替有關之通告或委任。
  • 常務會員會之組織及會員職權(見附件一)
    • 常務會員名額十二名 (包括主席, 副主席及秘書等);
    • 主席 (一人)
      1. 由家長會員充任並由常務會員大會選出;
      2. 負責召開及主持常務會議, 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3. 在會員大會及常務會休會期間, 以被授與之權力領導及推行會 務之施行;
      4. 會同行政小組制定會務政策, 向會員大會及常務會員會提供建 議;
      5. 在常務會員會休會期間, 會同行政小組監督會務之推行, 處理 會務及緊急事件;
      6. 向外代表本會;
    • 副主席 (一人)
      1. 由學校校長/副校長出任成為當然會員;
      2. 負責協助主席執行職務;
      3. 在主席不能行使職權期間 (被罷免或休假) 代行主席職務;
      4. 為 [工作小組] 之當然主任委員, 負責領導設計及協助本會推 行之 [小組工作] 並監督其進行;
    • 秘書 (一人)
      1. 由教師會員充任並由常務會互選及委任;
      2. 為本會 [會務行政] 之最高負責人;
      3. 掌理及保管本會之一切檔案及文件;
      4. 編排會員當值並簽發或代主席簽發對內對外之通告或文件;
      5. 在主席, 副主席不能行使職權時, 代行其職務;
    • 財政 (一人)
      1. 由家長會員充任並由常務會互選及委任;
      2. 管理本會財務;
      3. 編製本會之財政預算;
      4. 每兩月及每年提交財政報告;
      5. 登記會產;
      6. 為本會各小組之當然財政顧問;
    • 助理秘書 (一人)
      1. 由家長會員充任並由常務會互選及委任;
      2. 負責協助秘書辦理一切秘書職務;
    • 助理財政 (一人)
      1. 由教師會員充任並由常務會互選及委任;
      2. 負責協助財政辦理一切財政事務;
    • 常務會員六人 (教師會員三人,家長會員三人) , 連以上六人組成 常務會員會; 負責統籌康樂活動及總務工作;
    • 候補常務會員 (五人)
      1. 家長會員四人及教師會員一人;
      2. 應熟悉會務之進行;
      3. 遇有常務會員離任, 依次遞補之。
  • 行政小組 (在本十九條內簡稱本組)(見附件一)
    • 由常務會主席, 副主席及秘書組成;
    • 在常務會休會期間處理一切特別事務及緊急事件;
    • 本組之議事程序及規條由本組之成員自行決定而該項決定不須受本 會會章內之任何 [會議程序規條] 所限制, 惟其議決事項須以書面 詳細記錄, 並由各成員簽署或補行簽署;
    • 本組對特別事務及緊急事件處理之決定及行動得在決定日期起之最
    • 近一次常務會員會會議上由主席向常務會陳述明確並請求追認;
    • 本組之決定如不在組內得多數票通過, 則在常務會議上過半數票反 對便可推翻, 如在組內一致通過, 則在常務會上要三份二或以上之 反對票方可推翻;
    • 本組亦為本會政策之設計機構, 其政策經會員大會批准後施行;
    • 在常務會休會期間會同主席監督會務之進行;
    • 行政小組人員應對會員大會或常務會絕對承擔其所作決定之責任, 如對其不信任案獲得通過後要自動離職。
  • 工作小組委員會 (在本二十條內簡稱本組) (見附件一)
    • 直屬常務會管理, 並由常務會委任本組成員;
    • 常務會主席或副主席為本組之當然主任委員;
    • 本組由主任委員一人, 副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五人共同組成, 副主 任委員兼理本組之行政工作;
    • 本組負責設計及協助推行本會之 [小組工作] , 並監督各 [工作小 組] 工作進行。

  • 常務委員或候補常務委員均須為本會會員及由十月份之會員大會 (即首 次會員大會) 選出。
  • 常務會職員除主席由會員大會直接選出外, 餘均在首次之常務會議內互 選產生。
  • 一切選任, 委任或聘任之職員自當選, 受委任或聘任後起至下一行政年 度之九月尾止, 惟須留任至選出, 委出或聘出新職員為止, 連委或連聘 得連任。
  • 行政小組成員之會齡要一年以上, 常務委員之會齡要半年以上 (會齡計 算由入會月份之首日起計) --本條由一九九四年十月卅一日起實行。
  • 常務會員連選得連任, 惟在常務會中同一職位不得連任超越三屆, 本條 由一九九四年十月卅一日實行。

  • 本會資金除庫存現金伍佰圓以下外皆須存入由會員大會指定之銀行, 提 支銀行存款須由主席, 及財政二人中之一人聯同副主席簽署; 並加蓋會 章方為有效。
  • 本會開支如超過叁萬圓必先由會員大會通過。
  • 在不改變會員大會所批准之撥款之原則及具有充份理由支持下, 下列情 形之一者可獲批准額外撥支:
    • 每次活動常務會得批准不超過叁萬圓之撥支;
    • 每次活動行政小組成員之一聯同財政可批准不超過叁萬圓之撥支, 惟須在最近一次常務會議上獲得追認 (由財政向常務會陳述理由及 提請追認)。
  • 來自會外之捐款或捐助須得常務會批准後方得接受, 惟在常務會休會期 間可由行政小組依該組條例所予之職權處理。
  • 在未得會員大會批准及授權前, 任何人均不得以本會名義向其他機構或 私人透支款項, 信用借貸或賒欠物品, 否則其所簽字據或文件皆由其私 人負責, 概與本會無涉。

  • 本會須負責為學校法團校董會進行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
  • 家長校董候選人資格
    •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 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是指學生的父及母、監護人及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 如出現下列情況, 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1. 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分加入法團校董會); 或
      2.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 30 條及其他相關條例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 候選人在參選時須留意修訂條例規定任何人士, 不論其所屬界別, 不可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 例如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舉行選舉, 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 人數和任期
    • 法團校董會接納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各一名;
    • 家長校董的任期為兩年;
    •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 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 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 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 會以抽簽決定。
  • 提名程序
    • 本會可委派一名選舉主任, 監察有關提名、投票及點票工作。選舉主任可由本會的幹事互選或由 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 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的候選人;
    • 家長校董選舉的提名期限為一星期;
    • 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參選;
    •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空缺數目, 由候選人自動當選;
    • 如候選人數目少於空缺數目, 則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
  • 候選人資料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上限為 200 字,並須在簡介中申報有 《教育條例》第 30 條及其他相關條例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以助家長判斷他/她是 及適當的候選人。選舉主任隨後向所有家長發出通知信,並在信中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 的資料。

  • 投票人資格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 也有權投 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只 可在家長校董選舉競投一票, 並以個人身份投票。

  • 投票日期

    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 選舉結果公布及上訴機制
    • 選舉工作結束後, 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選舉主任和本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面上簽署, 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應由本會保存最少六個月, 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 供調查之用;
    • 選舉主任可透過學校通知所有學生家長及各候選人, 公布選舉結果;
    •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 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上訴, 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 有關上訴將於接獲申請後一星期內召開本會常務委員會處理。
  • 填補臨時空缺
    •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 出現空缺, 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 填補有關的空缺;
    •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學年中離開學校, 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 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 不信任提案

    本會職員因失職或違反會章或損及本會宗旨與利益時, 本會會員得於特別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上投不信任票, 如經通過該職員應即卸任並由大會另選新員遞補。

  • 常務會員無故缺席三次例行常務會議者即作自動辭職論。
  • 凡本會成員未能履行其作為本會成員之義務, 經該部負責人訴請常務會 得通過暫停其為本會成員之資格, 若至執行後之最近一次會員大會時, 其資格仍未恢復即作脫離本會論。
  • 本會成員有違反本港刑事法律者, 其 [本會成員] 資格即自動終止。
  • 本會接受中文或英文之文件, 惟本會行文以中文為主, 亦以中國語言為 法定語言 (暫以粵語為主)。
  • 除有明文規定者外, 本會內之任何會議皆應遵守下列規則:
    • 主席在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方有投票權;
    • 一切通過為重要議案之成立票數為出席人數三份之二或以上;
    • 推翻議決要出席人數三份之二或以上方可;
    • 任何會議於原定開會時間卅分鐘時仍未足法定人數, 主席或代主席 應宣佈流會, 惟無簽到者仍作缺席論;
    • 如有中途退席至使會議不足法定人數時, 主席應將會議終止, 在會 議終止前所通過之議決案仍然有效;
    • 出席會員有要求不記名投票權。
  • 本會不能作出任何抵觸教育條例及干預學校行政之行為。
  • 解散
    • 本會如需解散, 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份之二或以上通過;
    • 本會解散時, 清償一切債務後如有盈餘, 其資產將捐贈與由特別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所指定之慈善機構。
  • 本會章條文次序以章, 條, 節, 點為據。
  • 本會章由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 本會章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表決修訂之。

家長心聲

我們要培養孩子對自己能力的信心,讓他們相信可以通過努力而提升自己的能力。第一、我們要多一點稱讚孩子付出的努力,少一點把孩子放在那條虛擬的起跑線上與人比較;第二、我們要製造富挑戰性而又合適孩子能力的學習經驗,讓孩子感受到實在的成功感。我們能滿足孩子在能力上的基本心理需要,提升他們對自己能力的信心,讓他們更有動力去學習。

譚立基先生

其實我的心裏也有許多的不舍,見證了女女的一路成長,翻到之前在羅陳第一天返校的照片、視頻的時候才恍然發現時間過得飛快,原來女女在不知不覺中長大了這麽多;並且發現她現在懂得的道理和能夠獨立完成的事情也越來越多,真的是由心而發的自豪,感嘆著陪伴著她一步步成長真是還會伴有微妙的情感,而且我也感覺很幸運不光有這麽一對可愛的兒女陪著我,感謝大家的一路同行,感謝有妳們陪伴的每一個成長瞬間,因為有妳們才讓前進的我更加有動力。作為羅陳學童的家長,我非常感謝學校及老師們為了學童的健康成長,孜孜不倦地辛勤工作,衷心的感謝:「辛苦你們啦!感謝!」

顏冬青女士
顏冬青女士

擔任家委已經有八個年頭,深深體會到家後合作的重要性。既可以作為家長與校方溝通的重要橋樑,令學校在制定政策及課程方向時,更加切合學生們的需要,又可以通過與校方的溝通,讓校方可以更了解學生們和家長們的需要。令我們的子女們,在羅小渡過六年既充實又愉快的小學生活。

陳雪貞女士

家校合作是孩子在校內健康成長的重要元素。這幾年疫情下,我非常感激學校對家長及孩子的關懷與支援。學校不斷地革新,創建生態園及新科技引進,使孩子能在愉快的環境下開闊眼界。校長及老師們的耐心和努力,時刻與家長緊密聯繫,互相配合,令我可以充分地了解孩子在校情況和需要。感恩遇上這所充滿關愛的學校。

梁翠珊女士
梁翠珊女士

光陰似箭,時光飛逝,轉眼間當了兩年羅小家教會委員之一,深感榮幸!除了參與學校的活動外,也能更了解學校的運作及學生的學習狀況,家長透過與學校聯繫和溝通,定能培育子女健康愉快成長。大兒子今年小六畢業了,看著他的蛻變,作為家長的我,由衷感謝學校各老師和工友給予他美好的小學生活環境,讓他擁有快樂的小學時光。

莫蕙彤女士
莫蕙彤女士

女兒為本屆畢業生,在過去兩年我能成為羅小家教會成員之一,深感榮幸!在校能夠為孩子們提供一點小小的幫助,同時也能感受到孩子成長的過程,製造了不少回憶。多謝學校給予我們溝通的橋樑,聆聽家長們的心聲。最後,我衷心祝福學校越辦越好,老師校長工友身心健康,同學們健康快樂地成長!

鮑璟瑜女士

PTA 網上功課輔導班

本會開辦功課輔導班爲同學提供功課輔導及溫習教學內容,聘請專業導師,於星期一至五下午2:30至3:30開辦網上功課輔導班,為同學提供功課輔導,以及溫習教學內容。

家長講座

本會定期舉辦家長講座,目的是協助家長有效教導子女,透過不同的教育方法,增強親子溝通技巧及增進親子關係。

活動花絮